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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中我们能否说规定的罪行

Posted: Tue Mar 25, 2025 5:49 am
by arzina221
在多穆科夫斯基等人诉格鲁吉亚案中,该案已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理,其事实与扣押 al-Liby 案有某些相似之处,领土国家未同意该行动是这一问题的关键。然而,作为同意存在的另一种说法,如果人们接受这种说法,即此类行动在自卫权下是合法的,那么违法行为同样可以避免,从而否定任何任意剥夺自由的主张。然而,正如上一篇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在扣押 al-Liby 的背景下,似乎既没有提供有效的同意,也没有合法的自卫。

领土国家的同意,或者实际上是有效的自卫主张,并不一定意味着境外逮捕和拘留是合法的,这只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事实上,还有其他正当程序要素需要满足。在 al-Liby 起诉书以及逮捕他的令状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规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涉及境外要素,他的逮捕表面上是否合法?可能,但即便如此,美国也需要满足合法逮捕和拘留的程序要素。例如,我们不知道 al-Liby 是否被告知了逮捕他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无论是当时(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还是事后立即(见《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此外,任何因刑事指控而被捕的人都必须“迅速”地被带到法官面前(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此处的“迅速”被解释为延迟不得超过几天,当然也不得超过一周(见Ocalan v Turkey (2005)),而 al-Liby 被捕一周后在纽约出庭似乎满足了这一要求。

当然,美国一直否认国际人权法的域外适用,但即使在非国际武 纳米比亚资源 装冲突的背景下,也有大量相反的做法。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Lilian Celiberti de Casariego 诉乌拉圭案(1984)中明确指出: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和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缔约国不能因其代理人在另一国领土上实施的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负责,不论是在该国政府的默许下还是在反对下……将《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责任解释为允许一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上实施违反《公约》的行为,而这种违反行为在其本国领土上是不能实施的,这是不合情理的。

在美国批准之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其关于域外适用的立场很明确,而美国当时也没有对此做出任何保留。决定性因素不是 al-Liby 是否被关押在美国拘留设施或船只内(尽管参见Medvedyev v. France),而是他是否处于美国特工的直接控制之下,这似乎在当时或至少在他被捕后不久以及他停留在美国海军舰艇期间都是如此。

国内逮捕手段与管辖权行使的区别

现在,利比监狱位于美国领土(请参阅此处),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有些人可能会说是严重违反国际法)逮捕嫌疑人可能会给法院允许个人接受审判带来问题。然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刑事法庭)通常对此类问题采取“男性俘虏有缓刑”的做法(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此处),明确区分逮捕手段和起诉管辖权。以色列的情况确实如此,该国臭名昭著地从阿根廷绑架了纳粹阿道夫·艾希曼,但这并没有阻止他在 1961 年在耶路撒冷法庭接受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