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对尚未批准它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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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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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对尚未批准它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

Post by arzina221 »

尽管第 8 条的修正案仅对少数缔约国有效,但安理会将案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扩大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使其涵盖非缔约国国民或在非缔约国领土上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叙利亚或任何其他国家不是第 8 条修正案的缔约国这一事实不应妨碍国际刑事法院行使与修正案有关的管辖权。修正案一经通过,即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一部分。,但这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利比亚或苏丹(或与它们有关的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一样,直到安理会将这些国家的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第 8 条修正案没有明确提到安全理事会,但在坎帕拉通过的侵略修正案也明确设想了安全理事会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各方假定,在安全理事会提交的情况下,只要侵略修正案中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对非缔约国或未批准侵略修正案的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管辖权。

然而,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涵盖修正案所增加的罪行这一假设存在一个困难。这一困难源于 尼泊尔资源 前面引用的第 121(5) 条第二句。该条款针对的是法院,规定法院“不得对修正案所涵盖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前提是该犯罪是由已批准修正案的缔约国国民或其领土上实施的。对这一条款的正确解释引起了很多争议(尤其是关于它是否修正了第 12 条中的管辖权规定)。然而,与我们的目的相关的是,在通过第 8 条修正案时,国际刑事法院审查会议“确认了其理解,即对于这一修正案,适用于未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的同一原则也适用于非《规约》缔约国”。因此,根据这一观点,法院不得对非缔约国国民或其领土上实施的修正案所涵盖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这一谅解的目的是确保非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与未批准修正案的缔约国之间平等。

如果《规约》规定法院不得对尚未批准修正案的国家行使其管辖权(并且第 121(5) 条未规定任何例外),则可以争辩说,任何安全理事会的提交也必须排除修正案所涵盖的罪行。如上所述,这似乎与各方对侵略的假设不一致。可以说,第 121(5) 条仅适用于触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机制是国家提交或检察官主动调查的情况。但是,第 121(5) 条并没有这样说。但是,人们可以从以下事实推断出这一限制:第 121(5) 条试图提供基于国家同意的管辖权,而安理会的提交并非基于国家同意。

总之,如果安理会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将有权对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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