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投资是否符合条约的定义可能是
Posted: Tue Mar 25, 2025 6:40 am
可以设想,在外国投资者提起的仲裁中,东道国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没有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异议可能是,所谓的投资没有促进可持续发展,或者因为它积极地损害了可持续发展,因此仲裁庭在实质上没有管辖权。然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棘手的问题,即何时必须做出这样的贡献:过去的贡献是否足够,是否必须是持续的,或者仲裁庭是否可以考虑对可持续发展的预期或承诺的未来贡献?
一一个事实和法律的混合问题。就法律问题而言,根据第 1.3 条,这似乎部分是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含义问题,也是条约解释问题,包括序言中对可持续发展的非详尽描述。
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很可能被用作解释条约中“投资”定义中该词组含义的基础。然而,这很可能引发更多问题,因为国际法中没有对“可持续发展”一词提供权威的单一定义。相反,正如 Schrijver 教授指出的那样,它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和人权法的元素的无定形结合。
显然,可持续发展超越了经济发展,这一点可以从国际法院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之外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方式中看出。在涉及环境问题的国家间争端中,国际法院提到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恰如其分地表达了协调经济发 阿曼资源 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多瑙河大坝案判决书,第 140 段),在涉及河流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将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描述为包括“需要在水资源利用与河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纸浆厂案判决书,第 177 段)
此外,这一概念甚至比国际法院的裁决所暗示的还要复杂。举例来说,Schrijver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七个主要要素,即:(1)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 宏观经济发展,(3) 环境保护,(4) 代际公平,(5) 需要立即行动和长期战略的时间因素,(6) 人权、公众参与和全民正义,(7) 环境、发展和人权问题的整合以及如何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有效地将它们融合在一起。
条约本身就反映了其多样性,其中序言提到可持续发展需要履行条约所包含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支柱。因此,在特定争端中,“可持续发展”的含义问题远非简单明了。
《条约》在这方面可能引发的法律讨论,可能会蔓延到与其他双边投资条约有关的争端中,在这些争端中,可持续发展仅被描述为投资的一个(也许不一定是必不可少的)特征,而不是一项基本要素(例如毛里求斯-埃及双边投资条约(2014 年)),或者可持续发展没有出现在实质性条款中,但出现在条约的其他部分,例如序言中(例如巴西-印度双边投资条约(2020 年)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斯洛伐克双边投资条约(2016 年))。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可能会以对可持续发展缺乏贡献为依据,在仲裁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一个事实和法律的混合问题。就法律问题而言,根据第 1.3 条,这似乎部分是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含义问题,也是条约解释问题,包括序言中对可持续发展的非详尽描述。
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很可能被用作解释条约中“投资”定义中该词组含义的基础。然而,这很可能引发更多问题,因为国际法中没有对“可持续发展”一词提供权威的单一定义。相反,正如 Schrijver 教授指出的那样,它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和人权法的元素的无定形结合。
显然,可持续发展超越了经济发展,这一点可以从国际法院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之外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方式中看出。在涉及环境问题的国家间争端中,国际法院提到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恰如其分地表达了协调经济发 阿曼资源 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多瑙河大坝案判决书,第 140 段),在涉及河流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将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描述为包括“需要在水资源利用与河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纸浆厂案判决书,第 177 段)
此外,这一概念甚至比国际法院的裁决所暗示的还要复杂。举例来说,Schrijver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七个主要要素,即:(1)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 宏观经济发展,(3) 环境保护,(4) 代际公平,(5) 需要立即行动和长期战略的时间因素,(6) 人权、公众参与和全民正义,(7) 环境、发展和人权问题的整合以及如何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有效地将它们融合在一起。
条约本身就反映了其多样性,其中序言提到可持续发展需要履行条约所包含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支柱。因此,在特定争端中,“可持续发展”的含义问题远非简单明了。
《条约》在这方面可能引发的法律讨论,可能会蔓延到与其他双边投资条约有关的争端中,在这些争端中,可持续发展仅被描述为投资的一个(也许不一定是必不可少的)特征,而不是一项基本要素(例如毛里求斯-埃及双边投资条约(2014 年)),或者可持续发展没有出现在实质性条款中,但出现在条约的其他部分,例如序言中(例如巴西-印度双边投资条约(2020 年)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斯洛伐克双边投资条约(2016 年))。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可能会以对可持续发展缺乏贡献为依据,在仲裁中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