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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没有直接提及人权国际海事法典

Posted: Tue Mar 25, 2025 7:03 am
by arzina221
鉴于港口限制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各国为应对疫情而关闭港口的行为是否合法。港口位于内水,属于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法,各国对其拥有主权。这赋予港口国家控制入境或拒绝其进入其港口的主权(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 条和第 25 条,尼加拉瓜诉美利坚合众国,第 212-13 段)。健康和安全以及防止载有传染病乘客的船舶抵达一国海岸构成了港口国家拒绝其港口进入的合法理由(拉斐特,1996 年)。因此,港口国家似乎只是在前所未有的危机中行使保护公众健康的主权。

海上人权与国际法

然而,各国不应因为决定关闭港口而让数百人处于危险之中而受到宽恕。各国还承担了根据国际海洋法、人权法和劳动法保护海上人权的义务;这一义务在疫情期间被搁置一旁。

仍规定船旗国和沿海国有 巴拉圭资源 积极义务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国际海事法典》第 94 条和第 98 条)。防止船员更换(迫使船员在不健康的条件下不间断地工作,远远超出其雇佣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国际海事法典》不相符。原因是疲劳是船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危及船员的生命。此外,拒绝在港口为生病的海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在他们无法执行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任务时强行将他们送回海上,可能会造成危难情况(Klein,2020 年)。如果国家拒绝协助海上患病移民(这些移民可能不会溺水,但有死于新冠病毒的风险),或拒绝将他们带到安全的地方,在那里他们的生命不再受到威胁,他们的基本人类需求,例如食物、住所和医疗需求能得到满足,则很可能会出现危难情况(《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第 2 章,海安会第 167(78) 号决议附件 34,2004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作为一种活的工具,一直是进化解释的主题,其中反映了保护海上人权日益增长的需要。M /V Saiga 案中提出的“考虑人性”格言已被扩大,以实施海上人权保障,这使得各国在包括在大流行期间在内的海上遵守国际海上人权法的义务几乎没有余地受到质疑(Petrig & Bo,2019 年)。

除《国际法公约》外,各国在“根据国际法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法定或事实上进行有效控制”时,还有明确的义务保护海上人权(CAT/C/41/D/323/2007)。人权理事会(第 6 号和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保护生命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为获得医疗保健提供便利,以应对流行病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欧洲人权法院也裁定,当一国当局故意拒绝提供挽救生命的紧急治疗,使个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可能会发生侵犯生命权的情况 (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因此,船旗国有义务通过在船上随时提供医疗服务来保护生命权,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港口国必须提供医疗服务。未能在船上提供医疗服务或拒绝在港口为重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国家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一些国家强迫获救人员在拥挤肮脏的船上隔离或将他们赶回,这进一步侵犯了人权。恶劣的隔离条件可能构成酷刑和集体驱逐,与国际人权法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