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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内容表明流行病超出了其范围

Posted: Tue Mar 25, 2025 8:47 am
by arzina221
无需深入探讨适用于灾害的国际法律框架的细节(见此处),至少回顾一下国际法委员会 2016 年《发生灾害时人员保护条款草案》中所包含的规则可能会有所帮助。这些条款可以被认为反映了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反映了其在降低风险和灾害应对管理领域的逐步发展。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虽然我们可能直观地将“灾害”的概念与海啸或火山爆发等环境灾难联系起来,但条款中没,只要它满足第 3(a)条规定的定义要求,即严重扰乱社会运转,造成广泛的生命损失、巨大的人类痛苦和困扰、大规模流离失所或大规模破坏,无论其原因为自然还是人为。例如,国际红十字会将流行病列为生物危害,无论流行病与其他灾害有关还是独立于其他灾害,都可能被归类为自然灾害。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2009 年编写的《减少灾害风险术语》也是如此。灾害的定义取决于其影响,而不是其成因。因此,冠状病毒病爆发引发的当前健康危机似乎完全符合国际红十字会的定义。

关于适用的尽职调查义务,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第 9 条规定了“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和法规,减少灾害风险,预防、减轻和防备灾害”的义务,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收集和传播风险和历史损失信息,以及安装和运 俄罗斯资源 行预警系统”。确保做好准备的行动尤其涉及“有效管理所有类型紧急情况所需的能力,并实现从响应到持续恢复的有序过渡[…]基于对灾害风险的合理分析和与预警系统的良好联系,并包括应急计划、设备和物资储备、协调、疏散和公共信息安排等活动”(联合国术语定义,部分引用自国际法委员会评论,第 16 段)。第 9 条中对减轻灾害的提及表明该条款的适用性不仅限于灾前阶段,而是贯穿整个情况。此外,正如国际法委员会评注(第 11 条)所解释的那样,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意味着需要这些措施具有有效性。

受灾国均有义务“确保在其领土或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土内保护人员并提供救灾援助”(第 10(1) 条),并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保护外部救援人员、设备和货物(第 16 条)——这两项义务都反映了博客文章其他部分已分析过的义务。此外,受灾国有义务在应对灾难所需的响应明显超出其能力时寻求援助(第 11 条),并有尽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以促进迅速有效地提供外部援助(第 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