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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考虑在评估船舶通行是否无害时侵犯船上人员的权利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34 am
by arzina221
其他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1) 条第二句的解读更为宽泛。根据这种观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义的无辜并非通行的唯一标准,其他国际法规则也可能控制通行权。他们指出,该条款的措辞规定“通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着重号是我加上的)。这种解读为在评估无辜时发挥保护海上人员的国际法的作用创造了更大的空间。无辜不应仅仅根据国际人权法来解释,而应根据这一外部法律体系的标准来衡量。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提供了至少三种途径。然而,我们是否接受对海上人员的保护是评估无害通行的一个相关因素,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为海洋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互动打开大门,取决于我们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的不同解读方式,正如本博客文章所示。即使我们原则上同意应该考虑与保护海上人员有关的因素,但尚未解决的问题是哪些违法行为会导致通行不无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不会从根本上扰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沿海国和船旗国利益之间达成的平衡。然而,忽视在领海航行的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上人员权利的严重侵犯似乎也很困难,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本身建议至少考虑外部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人权法。

行使管辖权的义务?

假设沿海国对其领海内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拥有完全的 西班牙资源 管辖权和执行权,因为船上人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导致该船只的通过具有非恶意,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国际人权法和/或跨国刑法是否会强制沿海国行使管辖权。

与 30 年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相比,今天人们认识到国际人权法以及争议更小的跨国刑法与海事环境高度相关。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海上人员及其最基本权利遭受侵犯的风险仍然不太为人所知。这反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本中,用马尔科姆·埃文斯爵士教授的话来说,它“对保护鱼类的说法比对保护人的说法多得多”。然而,在过去 15 年里,一系列危机——安全危机(海盗)、人道主义危机(移民)和公共卫生危机(新冠肺炎大流行)——让海上人员及其权利面临的威胁和危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见此处和此处)。随后的理论和政策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海洋是人权不适用的特殊空间的观点。

在海上人权概念开始具体化的同时,海上跨国犯罪已成为安全威胁清单中的首要问题(例如,参见联合国文件 A/63/63,第 54-113 段),凸显了跨国刑法与海洋领域的相关性。此外,过去十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跨国犯罪与侵犯船上人员权利之间的联系。例如,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 (IUU) 捕捞、人口贩运、强迫劳动和非人道待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参见此处)。

鉴于这些发展,值得探究的是,根据源自国际人权法和/或跨国刑法的外部规则,当船舶因船上人员权利受到侵犯和/或实施跨国犯罪而非无辜通行时,沿海国是否有义务使船舶遵守其法律和程序——即使单独根据海洋法,沿海国被授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