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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源作为解释国内法声明的参数

Posted: Mon Apr 21, 2025 10:08 am
by sakib60
对于德国法官来说,第一阶段的问题是以民族法为本的方式解释法律和宪法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法律需要遵循宪法形式解释法,而宪法本身必须以公约为导向来理解,因此现阶段事情已经很复杂了)。然而,如果这种解释的结果似乎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保障被削弱了,那么,受外部法启发的解释就好像被迫转向自身,让位于——让我们说——纯粹的内部法解释。当然,这个顺序也可以反过来,首先产 美国电报号码数据 生只使用内部法则材料的解释,然后再扩展到外部来源材料的解释,然后验证各个结果的兼容性。当然,实际上,这两种情况并没有改变。

然而,撇开使用与国内法声明等同(就立法声明而言)甚至从属(就宪法声明而言)的奇怪之处不谈,没有人看不到这种看待事物的方式所固有的重构困境,这种方式促使我们将该领域中的材料不自然地分开,或者更糟的是,将它们对立起来,其中一个离不开另一个,所有这些都需要相互参照,相互支持和牵连,以至于在解释事实和应用需要中变得难以区分,以期达到价值论综合的最高点,造福权利。

在这一方面,两国法官的取向其实存在趋同。即使对于我们的法院来说,如果运营者认为《欧洲人权公约》不如国家法律更适合实现其权利,那么《欧洲人权公约》也是无法使用的(我现在不想详细讨论对法院思想的准确重构,由于法院裁决中反复出现的表达过于简洁,因此很难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关于运营者最终应承担的义务,法院本身也认为这种义务“遥不可及”——2010 年第 93 号判决和 2011 年第 80 号判决——即,在某个案件中,一项约定俗成的规范不应该被证明适合纳入宪法参数;在这方面,我只想重新提出我在其他地方提出的论点,根据该论点,规范本身应该被认为与案件的定义无关,但仍然保留其在其他案件中有利可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