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还规定了强制遵守某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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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ak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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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规定了强制遵守某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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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到期的时刻;

存储期限的到期时间;

如果此类产品没有保修或存储期,客户有权在两年内提出索赔。如果货物是通过邮寄方式运送的,则该期限从交付给买方之时起计算;

如果缺陷是在交易后两年内发现的,但在保修期结束前(合同中规定,不超过两年)发现的,则卖方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任务是证明他对缺陷的形成不负有责任。

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卖方通过承包商(即运输公司)从其他地区发货且不承担退回劣质产品责任的情况。

然后应用所谓的反向实施方案:

您使用 TORG-12 运单接受产品。在 开曼群岛号码数据 方或承包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强制性条件),就发现的质量缺陷或申报数量与交付数量之间的差异起草报告。这分别使用针对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的 TORG-2 或 TORG-1 表格来完成。基于此行为,您可以向供应商提出退货索赔。该文件确认向您提供了非流动性产品;

报告中记录了在质量特性和供应量方面发现的任何差异;

将购买的产品存放在您的仓库中;

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等待审核;

对提交的索赔做出肯定决定后,您将起草一份 TORG-12 运单,其中列有退回产品的清单。对于您来说,这是退货,但对于交易对手来说,这是收据,因为从本质上讲,此时您是产品的所有者,供应商现在正在从您那里购买产品。

反向实施

请将此发票复印两份,并在“原因”一栏写上“退回缺陷产品”。

重要的!请务必包含发票详细信息(据此向您交付了有缺陷的货物)以及合同详细信息。

情况3。经与卖方双方同意。

这是指存在一项初步协议(并且该协议永久有效),即如果产品尚未到期,但无法出售,则对方准备将其取回。

这应该在供货合同中规定。

流程如下:

在发票和TORG-12运单中,贵公司被输入在“卖方”栏中,因为事实上它是从您那里购买产品的供应商;

无需填写 TORG-2 运单,因为我们仍在谈论销售质量合格的货物。

本质上,从文档流的角度看正向执行和反向执行是两个相同的操作。

重点!根据 2018 年 11 月 28 日第 446-FZ 号联邦法律,对 2009 年 12 月 28 日第 381-FZ 号联邦法律进行了修订,规范了交易活动,具体如下:

自 2018 年 12 月 9 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30 天的食品不能作为退货产品纳入供货合同;

无法提出此类货物的费用承保或更换索赔;

如果产品的保质期超过 30 天,零售连锁店仍然不能强制供应商收回未售出的产品。

至于销毁或处置的费用,根据法律,没有人可以强迫供应商承担。

那么,退货给供应商需要什么文件呢?这:

为执行外贸供货而签订的协议(合同)。

客户法律地位的确认文件。

退货发票。

报告定性或定量特征存在的差异(表格 TORG-3 或 TORG-2)。

托运单表格 TORG-12(用于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包含对存在差异的相关行为的指示。

如果在购买当天直接向供应商退还货物,则必须附上收据。采用KM-3行为形式。

如果该程序发生在购买当天之后或买方未保留收据,则需要附上 KO-2 表格中的现金支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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