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有关赔偿纳粹政权受害者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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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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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有关赔偿纳粹政权受害者的国内法

Post by arzina221 »

德国通过了一然而,奥斯维辛集中营的被拘留者、前意大利军事被拘留者以及迪斯托莫(希腊)纳粹党卫队大屠杀的幸存者的索赔要求始终无法获得赔偿,因为他们根据这些法律没有资格获得赔偿。无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还是第三帝国时期的德国政府责任法,在违法行为发生时(§56-69),都没有被解释为提供个人对战时非法主权行为的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在 2006 年的迪斯托莫裁决中,并没有明确决定这种解读是否与有效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需要相一致。它没有明确决定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它的评估,提起诉讼的希腊受害者不能援引政府责任规则来起诉德国。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责任取决于受害者祖国的相互承诺,而希腊并没有做出承诺。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为纳粹不公正行为获得赔偿的尝试很难说是成功。

在根据近期武装冲突期间的行为裁定损害赔偿要求时,德国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北约空袭瓦尔瓦林(科索沃)一座桥梁的受害者起诉德国,因为德国只是简单地承认这座桥梁是北约的有效军事目标,尽管德国武装 马其顿资源 部队没有成员参与实际空袭。这些索赔在各级司法机构都被驳回。然而,2005 年,科隆上诉法院原则上接受了武装冲突期间的国家行为可以成为政府责任索赔的基础(§107-122)。法院认为,为了有效,战争法需要有制裁违法行为的执行机制作为后盾。在得出这一结果(对德国法院来说,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分水岭)时,瓦尔瓦林案的上诉法院借鉴了国际法与德国法律秩序之间相互作用的一般考虑。法院指出,德国基本法以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为核心,其规定规范着国家代理人在国外的行为。对德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包括源自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渗透到国内法律秩序中。根据基本法第 25 条,国际习惯法直接适用于德国法律秩序。1977 年附加议定书对个人的日益保护、对侵犯人权罪行的(国际)起诉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都不容忽视。所有这一切意味着,原则上,规范政府责任的国内法原则可以适用。所有这些最终都对Varvarin 案中的原告无济于事。根据科隆上诉法院的说法,Varvarin 爆炸案不能归咎于德国,因此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基于同样的法律推理,联邦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最终都表示,他们不需要对政府责任的适用性作出裁决。相反,联邦宪法法院提到了德国法律学者之间关于政府责任适用于战时行为的持续争论(§59)。通过引用这一讨论,法院允许对政府责任法的解释可能向有利于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方向转变。这种新方法随后在昆都士诉讼中得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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