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确保选民在接近投票箱时获得充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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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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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确保选民在接近投票箱时获得充分信息

Post by arzina221 »

这项条款措辞温和,却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传播虚假信息和操纵性干预是否会阻碍《公约》所规定的自由选举,如果会,又会在多大程度上阻碍自由选举。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尚未在其自由选举案例中明确解决虚假信息问题,但斯特拉斯堡法院已经收集了多起案件,其中选举造假和投票违规是关键问题。

虚假披露和知情选民

第 3 条议定书 1 的文本并未明确(选民获得充分信息)的义务。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阐述自由选举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曾多次利用机会促进知情投票。在此类判例法中,法院始终区分故意欺骗和无辜(或可解释)错误。以Melnychenko v Ukraine 为例。一名选举候选人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披露了其“惯常”居住地的不准确信息后被取消了参选资格。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此次取消登记侵犯了申请人的参选权。这是因为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是因为“害怕在乌克兰受到迫害”才歪曲了自己的 韩国资源 居住信息。换句话说,他的动机是为了避免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不是故意欺骗选民。这种不具有欺骗意图的情况在Sarukhanyan v Armenia 案中也有影响。在该案中,申请人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其房产所有权的虚假信息。具体来说,他将母亲列为唯一所有者,尽管他自己也拥有所有权股份。欧洲人权法院承认,要求选举候选人在此类披露中确保真实性,符合《公约》规定的“无疑合法”目的,即防止选民“被虚假陈述误导”。然而,法院仍然认定亚美尼亚侵犯了申请人的参选权,因为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信息是准确的”,并且其(尽管不准确的)提交材料中不存在“恶意”。

在克拉斯诺夫和斯库拉托夫诉俄罗斯案中,法院对错误披露和欺骗性披露的区分得到了进一步澄清。该案涉及两名被俄罗斯取消参加大选资格的候选人。两名候选人都向选举当局提交了不实信息。第一位申请人自称是区议会负责人(尽管他已不再担任这一职务),而第二位申请人则称自己是某个法律系的代理主任(但实际上他只是该系的一名教授)。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要求候选人“尽其所知”提交准确信息是各州“无可争辩”的合法目的。法院认为,这样做可以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并防止选民“被虚假陈述误导”。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第一位申请人故意提供“大量不实信息”,并“用他不再担任的职位掩盖自己在选民眼中的权威”。相反,第二名申请人披露了有关其专业地位的一些较小的不实信息,因此并未“恶意行事”。第二名申请人还因误导选民有关其与共产党的关系而被取消资格。然而,法院从未发现他否认过过去的政治忠诚。法院区分了主动欺骗和仅仅是错误地遗漏信息,发现俄罗斯的干涉对第一名申请人来说是合理的,但对第二名申请人则不是。这种推理说明了在选举候选人不当行为的特定背景下,故意撒谎和无辜错误之间存在显著区别。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主要关注自由选举权的个人候选人层面。在最近罗马尼亚选举无效的案件中,乔治斯库的个人行为表面上似乎并不具有欺骗性。此外,宪法法院的主要调查围绕着候选人支持率的非法和人为膨胀,这可能会影响投票结果。考虑到这一点,有必要审查法院对选举舞弊和违规行为的审查,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的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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