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理不仅仅控制货物的流动,还适用于信息共享。在这篇博客中,我们将探讨美国的“视同出口”法律以及这些限制对制造商和大学意味着什么。
问问任何人“出口”是什么,他们很可能会将其定义为在一个国家生产并在另一个国家销售的商品(有时是服务)。虽然这是出口,但该术语所涵盖的内容远不止将物品或服务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出口”一词可以指以下五个例子中的任何一个:
将货物实物转移到国外
通过笔记本电脑、USB 或其他数据设备将信息物理传输到国外
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将信息上传至国外服务器或向海外发送信息
允许外国人访问数据库或软件等信息
其他形式的通信或数据传输,包括电话通信
您会注意到,上述五个例子中有四个涉及信息的传输(电子或其 新加坡 电话 号码 他方式)。您还会注意到,这些信息不一定必须以物理方式发送到外国——授予外国人访问数据的权限与将数据出口到外国是一样的。
什么是视同出口?
制造商、出口商和任何在国际范围内运送货物的商业实体都必须遵守出口法规。这包括根据受限方名单筛查交易的所有各方、验证目的地国家或交易各方是否不受制裁或其他禁运,以及确保许可证在需要时有效且正确。对于许多组织而言,出口管理软件在减轻出口监管风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美国还要求制造商和其他实体在与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分享某些技术或披露信息时遵守“视同出口”法律。根据美国法律,“外国人”是指任何没有美国公民身份、没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或难民身份的人。
可能受到视同出口法约束的技术和信息包括专有技术、具有军用和民用用途的两用物品、受管制出口到特定外国的技术或同时包含美国和外国投入的技术。
如果某项物品具有特定的出口管制分类编号 (ECCN) 并出现在商业管制清单 (CCL) 中,则需要获得商务部的出口许可证,才能将该物品从美国运送到国外。这些商品也受视同出口法的约束。制造商不得向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提供此类技术。即使允许目视检查数据库、蓝图、技术规格等也可能违反规定。
出口限制和两用物品
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既可用于军事又可用于民用的双重用途物品进行限制并不令人意外。如果这些物品落入不法之徒之手,它们可能会助长恐怖主义、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动。
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负责监管商用和军民两用物品的出口。除了《出口管理条例》外,《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还负责控制军用物品和技术的制造、出口和进口。
视同出口和国外制造
当代供应链和制造业的全球性使得视同出口法规有些难以驾驭。例如,在美国境外开发但包含美国原产技术的技术可能受到美国视同出口法规的约束。
此外,如果制造商或其他企业雇用外国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或专家,则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如果您邀请外国访客参观您的设施,也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
此外,外包生产的制造商必须确保他们计划出口到海外的生产技术不在 CCL 上或受到其他政府限制。制造商在向外国人出口受控生产技术或允许获取此类信息之前,需要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
视同出口法和大学
视同出口法并不局限于制造商和其他商业企业——大学必须确保研究人员和学生遵守出口法规。
如果大学开展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研究,则必须遵守双重用途限制。如果外国公民是研究团队的一部分,或者大学正在与海外学术机构合作,则视同出口法可能会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大学进行的基础研究不受出口管制。根据美国出口法,这就是基础研究豁免 (FRE)。
为了应用 FRE,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研究人员或研究团队必须进行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
研究人员将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并与科学界公开分享
没有任何限制,例如结果需要遵守保密协议或需要在发表前获得赞助商的批准
如您所见,如果研究人员或大学签署了保密协议或接受赞助商的其他限制,则 FRE 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这将成为“专有研究”,因为它因商业或国家安全原因而受到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FRE 仅适用于可发表的成果,而不适用于发明、技术或设备。因此,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多个学科进行的研究可能与出口管制技术重叠。
合规性筛查的重要性
创造、研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受限制技术和两用物品的企业和大学必须教育员工遵守视同出口规定的重要性。至关重要的是,员工不得通过与被限制访问的人共享或传输信息或技术来违反规定。
任何商业机构或研究机构发送受限制的技术规格、蓝图、样品或敏感数据,都有义务对贸易伙伴、供应商、供货商和其他方进行筛查。
限制方名单和制裁及禁运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手动操作,那么跟上最新限制可能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尽管如此,合规是标准,尽职调查是必要的。自动筛选消除了大部分负担,并有助于确保限制信息和技术不会发送给违反视同出口规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