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法院希望为自己保留——这是我现在必须提出的解释性假设,也许确实赋予了注释裁决中稀疏且过于沉默的陈述过多的价值——不时评估是否以及如何实施该公约的权力,因此作为其对联盟法律的生产和应用动态(以及延伸到与前者功能相关的国家法律本身)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衡量标准”。
另一方面,很明显,联盟层面制定的关于联盟本身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指示将不可避免地在国家层面产生直接和立即的连锁反应,迫使国内法律实施者遵守该指示,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欧洲统一”义务。确实,这种方法只对联邦法律所培育的物质领 马来西亚电报号码数据 域有效,甚至在这些领域之外,即各州的统治权仍然完好无损的地方,这种方法也不有效。因此,抽象地说,我们况相反的情况:法院有一天可能会改变主意,宣布支持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但尽管如此,在联盟所赋予的职权范围之外的内部领域(即我们的宪法法院),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将是一个可以抽象表述的假设,但在三个方面却遥不可及:首先,因为旅行的方向——正如我们所知——标志着将迄今为止一直由国家及其内部表达保留的(即使只是部分保留的)能力提升到更高的超国家层面;那么,这是第二次,因为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设想的情况下,各国法官将极力模仿卢森堡案的选择,这种势头几乎是不可抗拒的。最后,第三次,因为今天这已经是——正如我们所知——我们自己的法律法官所接受的指示,因此,联盟法院的选择将进一步加强这一指示。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迹象支持目前正在考虑的解读,而这里提到的相同决定似乎坚决而迅速地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然而,法院在此表现得极其谨慎。宣告那门艺术。 6 治疗性豁免“并不强制”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如果国家法官选择这样做,它也不明显排除相反的可能性。法院明确表示,《联盟条约》简而言之是“中立的”、沉默的,而且从各方面来看,都像彼拉多一样。关于每个国家法律体系如何将自己置于《公约》之下,需要实施哪种程序技术来强制法律遵守,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诉诸宪法法院的判决。显然,由于这是由意大利法官发起的初步审理,法院非常清楚我们的宪法法官在这方面的支持倾向,但是,法院并未明确提及这一点,也不应该提及。